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和省厅《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精神,为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的补录工作,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省厅专门开发业绩补录系统。现将业绩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发改部门颁发的开工报告(或开工令)的项目;

  (二)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施工的、且在2015年1月1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应为2012年1月1日后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应为2007年1月1日后竣工的;

  (四)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

  二、补录方法

  (一)未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CA证书使用指南”中“五、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数字证书。

  (二)已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省内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省外企业登录“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工程业绩”栏目里逐一完整填报需补录的业绩信息。

  (三)企业对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确认并上传数据信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业绩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补录业绩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即通过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注意事项

  (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不再补录。

  (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已有登记的项目,企业在补录时,系统将自动提供本企业施工的项目名称,请从中选择项目名称以供信息对接并补全相关信息,系统中没有的由企业自行填报但需同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企业须如实完整填报补录业绩的内容信息,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不得修改,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补录业绩作为资质审批管理依据,对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及企业在补录和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及时通过在线咨询或书面函告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省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1850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