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优质工程奖施工企业招标投标享受优惠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建筑[2012]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单位、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市场活动中获优质工程奖施工企业享受优惠鼓励政策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建筑[201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龙政建筑[2012]2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对于本市对外援建项目,获国家、本省或援建所在省、本市或援建所在市优质工程奖的,视同本市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2、对于同一建筑小区的多幢工程分别获优质工程奖的,按同一项目的最高奖项计算,即只能计算为一个项目。

3、同一个项目获多级奖项,按最高级别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低级别的优惠鼓励政策的,则无论中标与否,相应扣除年度次数。如:一个项目2011年获市优,2012年获省优,若2012已享受市优优惠(无论中标1500-3000万元项目与否),则只能在下一个年度享受一个年度的省优优惠。

4、当投标人少于10名时,已提交《优质工程优惠鼓励政策申请表》的企业均视为常规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已提交申请的企业中标的,不计入享受优惠政策次数。

5、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当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多于3名时,随机抽取3名自然列入备选人。未能抽取进入3名的,视为常规投标人,其中标项目不计入享受优惠政策次数。

二、享受优质工程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龙岩市招标投标网上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格式见附件一)。

三、享受优惠鼓励政策的企业,在参与采取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房建或市政项目的投标时,若需申请享受优惠鼓励政策的,应在该项目截止收标时间(开标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优质工程优惠鼓励政策申请书》(见附件二,单独提交,不密封),否则应视为放弃享受该项目的优惠鼓励政策。企业已通过享受优惠鼓励政策获得中标人资格的(含公示期间),不得再提出享受优惠申请,一旦查实,视为弄虚作假,记录不良行为。

四、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收到《享受优惠鼓励政策申请书》时,即时上网进行核实确认,在开标时当众宣布收到《享受优惠鼓励政策申请书》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

五、招标代理单位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上注明中标候选人是否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未被抽中列入享受优惠的获奖申请企业视为常规投标人)。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中标的,应在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享受优惠鼓励政策的中标企业及中标名称上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时公布。

附件一、享受优质工程优惠政策企业名单.xls(动态管理,即时更新)

附件二、《优质工程优惠鼓励政策申请书》.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